起重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起重作业在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中必不可少,数量多、分布广、作业频繁,涉及的从业人员多,而且作业环境条件复杂,稍有疏忽极易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属于危险性较高的作业。
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和长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为重量100吨及以上或长度60米及以上;
二级为重量40吨(含40吨)至100吨;
三级为重量40吨以下。
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起重操作。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造成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吊索或吊带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进行起重作业。
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2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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