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安全评估后将确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级别,即“安全等级(safety class)”。整机安全等级分为 4 级:Ⅰ级(合格)、Ⅱ级(基本合格)、Ⅲ级(降级使用)、Ⅳ级(不合格),Ⅳ级应该立即停用或报废!
使用单位根据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并且对评估过程和结果负责。使用单位对于经安全评估决定报废的起重机械,应当消除其使用功能。(TSG 51-2023第5.3条)
01
应进行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
(1)发现有重要结构件或关键零部件损伤;
(2)接近/达到/超过设计寿命;
(3)发生影响起重机械安全的事故;
(4)受极端环境影响,如暴风、重大地震等,存在安全隐患;
(5)影响起重机械安全的故障频发;
(6)起重机械工作状况明显恶化;
(7)使用单位有需求;
(8)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
经安全评估,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如不能达到设计要求,需降低起重机械使用技术参数或限制部分使用功能的情况,即”降级使用(degrade application)”。
起重机械降级使用分为轻度降级与重度降级使用两种,轻度降级降为设计值的 75%∼90%,重度降级降为设计值的 75% 以下。
无论轻度降级还是重度降级,安全防护装置和起重能力标识应做相应调整,平衡重或配重根据降级情况,参照使用说明书或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调整。
02
整机报废条件
起重机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安全评估确定整机安全等级为Ⅳ级(不合格)。

安全等级为Ⅳ级的安全评估状况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整机安全等级确定为Ⅳ级:
a) 重要结构件中的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
b) 现场检查有不合格项,不能修复或无法更换,致使整机不能安全使用;
c) 载荷试验有不合格项目,致使整机不能安全使用;
d) 若进行结构应力测试,结构应力不能满足要求;
e) 整机或重要结构件中有一项剩余寿命未超过1年,且无法修复或更换,致使整机不能安全使用。
(2)达到起重机械报废标准的规定。如GB/T 6067.1-2010、JGJ/T 189-2009要求等。

起重机械的三种寿命

设计寿命(design life),即基于起重机械初始设计要求,并考虑工作循环次数以及预期工况的预设载荷谱条件下预估的许用工作时间。(预期寿命)
使用寿命(service life),即在实际工作循环数、载荷谱条件下,起重机械从投入使用至达到报废条件的实际工作时间。(实际寿命)
剩余寿命(remaining life),即起重机械从当前时间到其报废为止的工作时间。(剩余寿命=使用寿命-已使用时间)
(3)达到国家其他政策规定的报废要求。
起重机械整机报废应遵循经济、安全、低碳、环保、回收利用等原则,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整机进行解体、压扁或拆除等处置,消除其功能。不应出售和移装使用报废的起重机械。
说明:以上内容基于GB/T 41510-2022,仅适用于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及缆索起重机,其他类型的起重机械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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