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转移量与接收量是否允许出现误差?省厅答复有根有据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十八条明确:接受人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运抵的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受人应当及时告知移出人,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同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以上答复有根有据,只是略显官方辞令。换成白话就是,危险废物转移量与接收量的误差确只因磅差的话,可以接受。如有其它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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