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某日,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园区内发生一起叉车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2022年11月,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吉某通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部主任吕某并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同意,将4台材料试验机存放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园区内。存放期间,吉某联系吕某,表示意欲出售这4台材料试验机,让其寻找买家。
2023年8月,事故发生前一天,某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联系到吕某,经过微信沟通,某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18000元购买这4台材料试验机,同时约定第二天(事发当日)下午由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前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园区提取设备,同时现金支付购买设备款。

涉事叉车
事发当日下午,聂某通过微信委托吕某帮忙租辆叉车搬运所购买设备,并表示租赁叉车费用由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吕某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一名员工联系了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胡某,让其驾驶自有叉车前往公司搬运4台材料试验机。
随后胡某到达现场,开始驾驶叉车开始搬运设备。搬运过程中,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两名员工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一名员工在叉车作业现场协助搬运。当叉车搬运第3台材料试验机时,因叉车稍稍抬起设备时位置不正并失稳略有晃动,胡某遂离开叉车驾驶座位试图将设备移正,调整过程中设备突然向着胡某方向迎面倒下,胡某躲闪不及当即被压在设备下不能动弹。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和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努力下将胡某救出,后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但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事故现场
(一)直接原因
叉车司机胡某,安全意识淡薄,叉运设备方式不正确、措施不当,在设备处于悬空状态且重心不稳的情况下,离开叉车人为去扶正设备,最终导致设备倾倒将其砸压而亡。
(二)间接原因
1.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叉车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未查验叉车的安全性能和司机的资质能力,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缺失,作业过程中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和指挥。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未对租赁其场地的单位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对租赁方安全生产工作未纳入其本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是一起因叉车作业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针对事故原因,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持续强化对特种设备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持续加强公司生产经营各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对租赁公司场所单位的安全管理,将其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租赁单位存在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3.事故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消除监管空白点,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持续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督促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及时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定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开展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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