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规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通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通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实现“排放清洁、技术先进、外观美丽、管理规范”的目标,我厅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通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7月23日—8月31日。

联系人:土壤处 戴巍,0571-28885051,邮箱:15350623@qq.com;何士冲,0571-28885051,邮箱:5303199@163.com。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23日

相关附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通则(征求意见稿).pdf

6.2废矿物油利用设施建设应满足 GB/T 17145、HJ 607 的相关要求,新建及改扩建设施能力原则上应不低于5 万吨/年。

6.6废包装桶利用设施应采用溶剂清洗、干法清洗等工艺,清洗剂应满足 GB 38508 规定要求。制备再生桶应具有倒残、整形、清洗、吸干、抛丸、烘干打磨试压、喷漆、干燥等工序,各环节应配备成套设备,生产环节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机械化操作。制备冶炼钢材原料应满足 GB/T 39733 的相关要求。废塑料桶造粒经营单位应具备后序生产工业废水管件、托盘等工业产品的工序。

6.10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运行应符合 GB 30485、GB 30760、HJ 662 的规定,处理废物种类原则上应以无机类废物为主,处理有机类废物的应采用纳入浙江省无废城市先进技术的预处理手段处理。

7.1应配套废水、废气治理设施应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及装备,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达到低于排放标准限值 20%的排放水平。

7.2 采用焚烧、热解、火法冶金等工艺的设施应参照GB 18484 控制指标及限值配套烟气净化设施。应配备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7.4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应配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水综合处理系统;推荐建立中水回用系统,宜优先循环利用、梯级利用。

7.5产生大量余热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宜配套建立余热利用系统。

9.2实验室应配置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相匹配的实验仪器和检测能力,包括危险废物理化特性、利用处置产物质量检测、污染物排放重要指标检测等。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实验室应具备元素分析、反应性、易燃性、闪点、重金属、有机物分析等检测能力。

11.5废矿物油蒸馏过程产生的塔底油、蒸馏毛油、精制过程产生的抽出油,没有专用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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